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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女子骑电动车撞上货车货物身亡后续 警方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来源:候鸟时光旅居网 作者:小光 2021年11月24日 价格有效期至:2021/12/08 关注度:0
[提要] 记者从该女子丈夫提供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中看到。根据交警的调查,事件是这样的:当时,,女子刘在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1号幼儿园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进入金盘路时,她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客户(皮卡车司机李)驾驶的琼AD56**1 * 1轻型货车在金盘路非机动车道停放时发生碰撞,将不锈钢材料装载超出车厢。
    10月21日上午,海口一名女子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幼儿园,在金盘路与坡香路交叉口附近经过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相撞。她被怀疑是被卡车运载的金属物体割入颈部动脉,但她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海口交警暂时扣留了卡车和货物,以调查事故。11月18日,交警部门发布了事故确认函,确认案件双方对交通违法行为负有相同责任。

    该女子丈夫提供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中看到。根据交警的调查,事件是这样的:当时,,女子刘在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1号幼儿园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进入金盘路时,她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客户(皮卡车司机李)驾驶的琼AD56**1 * 1轻型货车在金盘路非机动车道停放时发生碰撞,将不锈钢材料装载超出车厢。



 

    该证明还列举了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11项证据材料。,并分析了事故原因。据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刘没有保证安全驾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长时间停放和携带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基于上述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交警部门认为,刘与李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内容,确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对此,刘先生的丈夫魏先生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称其妻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快速驾驶电动车,存在货车所载金属物体在阳光下无法分辨妻子视线、货物未设置醒目标志等问题。魏先生说,他不承认事故鉴定的内容。他已向有海口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审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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